一、青岛市装修管理条例
1、《通知》共七条,对全装修项目从设计、施工到销售、交付等全流程各个关键环节进行了梳理和规范,从而进一步压实各参建主体的责任,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第一责任。其中,最关键的有三条:
2、第一,实施监管流程再造。在房屋管理职能没有划转至住房和城乡管理局之前,交易环节的监管和工程建设环节的监管结合的不够紧密。随着机构改革这项职能划转之后,青岛市住建局实施了流程再造,进行全流程的监管。要求开发企业采用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一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从源头上将商品住宅全装修纳入监管。
3、第二,进一步重申重要建材公示规定。在2012年出台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中已对材料公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场所明示重要建材的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中载明。在此基础上,青岛市住建局又进一步强调并细化了有关要求。
4、第三,实行交付样板房制度。要求开发企业按交付标准设置实体交付样板房,并逐一与购房者书面确认装修的内容,做到“所见即所得”,有效遏制虚假宣传以及样板房与交付实体不一致的现象,从而减少交付时的争议纠纷。
二、青岛没有房屋租赁备案怎么入学
正常情况下,如果在青岛租房入学,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根据居住地的规定,房东或租户需要在当地居住地派出所、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部门进行房屋租赁备案。然而,由于不同地区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建议您在入学前咨询学校有关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了解具体的入学要求和程序。
如果您面临没有房屋租赁备案的情况,以下是一些建议供参考:
1.与学校联系:与您将要就读的学校的国际学生办公室或招生办公室联系,说明您的情况并咨询他们的建议。他们可以提供特殊的安排或帮助您解决问题。
2.寻找宿舍:尝试申请学校提供的宿舍或校外合法的租赁房源。学校宿舍通常不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3.寻求帮助:如果您有朋友或熟人在青岛,可以寻求他们的帮助,询问是否有租房可以提供给您,或者向他们了解当地的租房政策和手续。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最好根据具体的情况咨询相关部门或学校,以确保获得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三、山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1、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3、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4、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5、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6、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7、(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8、(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9、(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10、(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11、(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12、(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3、(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4、(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15、(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暂住户口登记;
16、(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17、(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18、(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19、(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20、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21、(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2、(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23、(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24、(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25、(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26、第十条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27、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第十二条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29、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30、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